深化调解工作,卓尼县人民法院开启上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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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卓尼县人民法院调解室工作人员前往藏巴哇镇“上门”调解婚姻纠纷。在该起纠纷中,调解人员主张“宜调则调,能调尽调”的原则,做到了司法便民,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。

案情简介

原告包某(女)与被告侯某(男)系包办婚姻,于年2月结婚,婚后育有一儿一女。包某以侯某常年不打工、不顾家,不给家里钱,不尽丈夫责任,并经常打麻将赌博、酗酒家暴等为由向卓尼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,因考虑双方感情尚未破裂,一审判决不予离婚。后因原告包某外出两年未归,双方感情未得以修复,原告再次起诉至我院。

调解结果

疫情期间调解员通过电话和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、劝解,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。但两个孩子在当地上学,也已年满八周岁,其中女儿因脚扭伤在家休养,经多方考虑,调解团队决定前往学校和家里征求两个孩子的意见。最终,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问题上达成一致协议。

法官说法
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必须先行调解,经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则应判决准予离婚,并对夫妻共同财产、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判决。

实践中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十分复杂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,包括:
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。

上述四种具体情形未能穷尽实践中的相关情况,需要通过概况性条款,即规定“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”,由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、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,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,作出正确判断。

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“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”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,经利害关系人申请,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,在事实上夫妻双方已经终止了夫妻共同生活。若另一方提出离婚,则表明其已经不再对婚姻生活抱有期待,因一方处于失踪状态,夫妻共同生活实难为继,夫妻感情应属破裂,应准予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。

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”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较年《婚姻法》新增加的规定,也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。

另外,两次提起离婚诉讼,即近两三年内当事人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,从尊重婚姻自由,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,也应当准予离婚。

原标题:《深化调解工作,卓尼县人民法院开启“上门”调解模式》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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